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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教育局关于学杂费等退费(试行)办法

来源:网络整理 2011-05-31 12:58:25

[标签:呼和浩特]

    各旗县区教育局,市职业学院,各直属学校(单位),社会力量办学机构、幼儿园:
针对近年来我市中小学、幼儿园,特别是民办学校存在的有关学生退学、转学所引起的退费问题,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,解决退费过程中与学生家长的矛盾。经研究,现提出有关学杂费退费(试行)办法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未完成学业不得中途退学。
二、学生因病休学,所收取的学杂费转存在学校,待复学后使用。
三、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讲政治、讲大局的高度出发,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,取信于民。对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,要求退学(转学)者,学校应按规定办理退学(转学)手续,并按规定退费,不得刁难、推诿。
四、因故退学(转学)按规定退费。具体退费标准以学期或月为计算单位,以学年度的收费折算为学期收费。退费时间以书面申请日期为准。
  1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退费标准为:在开学1个月内的,按已收杂费金额的50%退费,超过1个月的不再退费。
2、公办高中(职业学院、职业中专、中专学校)的退费标准为:在开学1个月内的,按已收学费金额的50%退费;开学2个月内的,按已收学费金额的30%退费;入学超过2个月的不再退费。
3、公办高中(职业学院、职业中专、中专学校)招收的择校生(借读生)和民办中小学校所收学费的退费标准为:在开学1个月内的,按已收学费金额的70%退费;开学2个月内的,按已收学费金额的50%退费;开学3个月内的,按已收学费金额的20%退费;入学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。
4、各级各类学校住校生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,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,并按月退费。
5、各级幼儿园和各类短期培训班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,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,并按月退费。
五、本办法由呼市教育局监察室解释。电话:4606420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五年二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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